…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聘, 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評價雇用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雇用,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 繳補償金。
…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 雇,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 定辦理。 二、機密軍圖須儲於庫房機密地區,指定專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或攝影 複 (影) 印,以致發生洩密等情事時,該單位主官及經管人員按「國 軍官兵 (聘雇人員) 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表」議處。 三、各軍圖庫站接收廢舊之機密軍圖,應依其機密等級分別彙整,呈報權 責單位核准後,會同政戰 (保防) 人員監燬之。 四、機密軍圖發出之收據及收入憑證,須單獨保管登記。…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違規,係指違反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而言。 所稱違紀,係指違反國軍通信電子現行作業程序而言。
使用有、無線電話 (含交通部自動撥號電話及行動電話) 違規者,依左列 各款懲處: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單位主官 (管) 予以糾正或警告: (一) 叫接電話,未按規定使用總機代名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電話佔線閒談。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士 兵禁閉五天之處分: (一) 未按規定程序插網。 (二) 使用過度發射電力或濫用增益天線。 (三) 電報超過規定組數以上不分段譯發。 (四) 長途電話未按規定登記接轉致違規洩密無法追查。 (五) 值班人員擅自竊聽用戶通話內容,或以通話中為由,故意拒絕接轉 公務電話。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 兵禁閉…
電信違規、違紀案件由各單位通信部門辦理。
電信違規、違紀案件認為有洩密顧慮時,由通信部門會同政戰部門調查辦 理。
國軍官兵乘坐火車違規者,准由鐵路機關或憲兵司令部函請各總司令部令 飭所隸單位查明議處,國防部及軍運主管機關,為明瞭各用證單位使用與 違規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事故之預防事項。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事項。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事項。
…情形之一者,得在給付金額內,向加害人求償;其所需賠償金額,應由隸屬單位自行負責: 一、未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或未領用合格駕照而擅自開車。 二、未經核准私自借予他人駕駛或使用。 三、未投保之車輛違規派遣服勤。 四、保險車輛異動或未換發保險證。 五、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
軍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及違規統計,由憲兵指揮部負責,並按月列報國防部及分送有關單位備查(統計表內容及格式,由憲兵指揮部定之)。
軍車違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營內違規,由營區憲兵(糾察)糾舉後,由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之。 二、營外違規,由地區憲兵隊糾舉後,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並副知其隸屬司令部與其上級單位…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 軍車駕駛人隸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允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軍車者,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二次。但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經憲兵裁處駕駛軍車違規及肇事之官兵,應分區集中實施複訓,其規定由陸軍司令部定之。
個別農墾墾員,在承墾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墾: 一、冒名頂替矇混進墾者。 二、不居住墾區及不自任耕作者。 三、擅自出租或轉讓耕作權者。 四、超墾土地及從事濫墾經查屬實者。 五、違規燒墾及不當引火不聽制止者。 六、違反本辦法及本會其他有關規定者。
…項: (一) 證券商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證券之審查。 (三) 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事項。 (四) 證券商業務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五) 證券商財務業務違規案件查處事項。 (六) 投資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七) 證券商申請上市、上櫃之制度規劃事項。 (八)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九) 證券商財務會計制度之研擬事…
法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期貨法規之擬議、修正、廢止。 二、證券、期貨法規疑義之核釋。 三、證券、期貨法規之彙整。 四、大陸及港澳事務之處理。 五、證券市場違規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