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特制定本條例。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一、依本條例規定得依法核定之機密檔案。 二、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提供複製。但該個人死亡或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政治檔案,有第二項第二款或前項本文所定情形者,至遲…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 一、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涉及前條第六項所定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七十年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隱私者,除經該個人同意,得於檔案局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不得提供。 前項第一款但書所定…
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 二、妨害另案之偵查。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
…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起訴後,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但代理人所為之聲請,不…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職務。 二、回復其原有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伍)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三、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之補發,及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四、受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包括俸(薪)給或工資以外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
為規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管理,以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並提升醫療品質、公共衛生、社會福利、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增進全民健康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之教育及培訓,降低可能之數位落差,使國民適應人工智慧帶來之變革。 二、人類自主:應以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權等人類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並允許人類監督,落實以人為本並尊重法治及民主價值觀。 三、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尊重企業營業秘密,避免資料外洩風險,並採用資料最小化原則;同時在符合憲法隱私權保障之前提下,促進非敏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 四、資安與安全:人工智慧研發與應…
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申訴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 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 應保守秘密。
…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 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行政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下列情形,少年法院得限制之: 一、其內容與少年經移送之事實無關。 二、有事實足認妨害另案之調查、審理或偵查。 三、涉及少年、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有妨害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虞。
執行同行認有必要時,得檢查應同行人之身體;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身體之檢查,應注意隱私、名譽維護及性別尊重,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少年法院認其在場有礙調查程序之進行或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適用之。 前二項之人到場時,應注意其隱私之保護;少年法院審酌個案情節、少年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意見,認有必要時,得令少年在場,並得利用遮蔽設備,將少年與到場之人適當隔離。 受訊問人就第一項至…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七)寢室間之隔間高度與樓板密接。 二、衛浴設備: (一)設扶手。 (二)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設地板防滑設施。 (四)二人以上使用衛浴設備者,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 (五)除第六目機構外,洗澡設備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一比六,且具備適合乘坐輪椅者使用之衛浴設備。 (六)設專區或專責提供植物人、重癱或長期臥床者照顧服務之機構,每六十人至少設置一套適…
…施、設備: 一、日常生活訓練室。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衛浴設備: (一)設扶手。 (二)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設地板防滑設施。 (四)二人以上使用衛浴設備者,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 (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一比六。 (六)設至少一處淋浴設備,且具備適合乘坐輪椅者使用之衛浴設備,並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 四、餐飲服務設施或配膳室: (一)設食…
…: 一、辦公室。 二、會議室。 三、會談(客)室。 四、衛浴設備: (一)設扶手。 (二)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設地板防滑設施。 (四)二人以上使用之衛浴設備,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 (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一比六。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福利服務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提供住宿、日間及其他社區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