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
…立第三人查核,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其查核範圍涵蓋雲端服務業者受託處理作業相關之重要系統及控制環節。 (二)應評估第三人之適格性,以及其所出具查核報告內容之妥適性並符合相關國際資訊安全及隱私保護標準。 (三)應針對金融機構所委託作業範圍進行查核並出具報告。 四、金融機構傳輸及儲存客戶資料至雲端服務業者,應採行客戶資料加密或代碼化等有效保護措施,並應訂定妥適之加密金鑰管理機制。 五…
機構及其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隱私之資訊,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
…施設備: (一)提供受照顧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八平方公尺以上;其家庭私人空間不計算在內。 (二)玄關及門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三)衛浴設備應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並保障個人隱私。 (四)置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五)建築物應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六)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
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 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協助查證之技術審查官外,非經受查證人同意,聲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在場。 查證人因實施查證,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專家證人及鑑定人因參與訴訟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醫療機構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第三條第二項通報、第五條第一項通知及第九條第一項異動通報,必要時,得以書面、言詞、電訊傳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其以言詞告知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再以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通報及通知作業,應注意維護保護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本院對於申請查閱及公開於電腦網路之資料,就有關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通訊地址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項,應不予提供或僅提供部分資料。
…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人體試驗設計應符合最低風險原則,並考量合理之風險、利益。 二、執行方式及內容符合科學原則。 三、受試者之條件及召募方式。 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及損害補償或其他救濟機制。 五、受試者之隱私保護。 六、受試者同意書內容及告知程序。 七、易受傷害族群之保護。 八、保障受試者安全之必要管理措施。
…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家庭背景之不同,於招生或實驗教育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等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融資租賃業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應確保其與受託之外部催收機構及所屬人員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融資租賃業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外部催收機構如遭金融消費者申訴,融資租賃業應積極處理並即時回應。
…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3.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六)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
…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及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顧及管理。 三、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四、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五、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
家事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之意見或意願,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陪同人、被陪同人之安全者,除法律規定應提示當事人為辯論者外,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報到簽名時,以其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陪同人之人別資料,若有危及陪同人之安全者,亦同。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令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家屬及其他生活中關係密切之人會談。 前項會談,應於必要且最少限度內為之,注意保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及隱私,並避免使會談之人重複陳述。
…等事項。 五、涉及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被安置人,其意願或意見。 六、與本案有關之評估、建議或其他與調查事項有關之必要事項。 七、總結報告。 八、年、月、日。 調查報告之內容有涉及隱私或有不適宜提示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辯論或令陳述意見者,應於報告中載明。未成年子女陳述意願,經表示不願公開者,亦同。 家事調查官應於調查報告書簽名,並記載報告日期。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隱私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