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 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 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
本辦法之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內容如左: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製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資料。 前項之教育宣導資料由主管機關分送業者或消費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座談 會或相關宣導事宜。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省主管機 關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 關。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國防部負責轉達中央主管機關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各項教育宣導資 訊,策劃配合措施及法規訂定。
各級部隊長負責所屬單位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之推行,並 使每位官兵充分明瞭宣導之內容。
本辦法宣導內容如左: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內容由政戰部門負責宣導,其餘各款內容由軍醫部門 負責。
軍法部門應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內容納入年度軍法教育中宣 導。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 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 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