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 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 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 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表…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申報前,已完成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罰鍰下限裁處之。 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
…診斷及確認嚴重病人身分。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 五、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就醫及諮詢。 六、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七、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辦理住院。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精神醫學倫理及人權保障。 三、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四、精神醫療照護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二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 第一項各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每六年應至少達十二點;並得視其內容或性質,抵免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所定積分數。
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實施方式及積分數,規定如下: 一、參加講授式課程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二、參加實習式課程(包括個案討論)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三、參加國內、外專業學會舉辦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有關學術研討會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專題演講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前項第二款課程積分,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
…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或衛生行政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歷,以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以有實際參與強制鑑定、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業務三年以上者為限。
…主管機關。 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緊急處置結果,通知嚴重病人之保護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視嚴重病人之需要,提供其後續醫療、安置或社區追蹤保護措施;必要時,得請求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前二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應通知其居所之地方主管機關;無居所或居所與嚴重病人所在地相同者,得免通知;並由居所或嚴重病人所在地之…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得分區域,辦理第四條所定任務;其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公告之。
審查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之下列申請: (一)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強制社區治療。 (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 二、就法院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強制社區治療案件,審查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提報之強制社區治療計畫,並通知該指定機構辦理強制社區治療。
本辦法所稱同儕教育員,指曾有使用毒品經驗,並經主管機關訓練及核可,藉由其對毒品施用者之同理心與相關施用行為之瞭解,協助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外展服務人員,指經主管機關訓練及核可,在社區巡迴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
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民間團體或事業,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針具服務。核可效期為一年。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同儕教育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 二、嚴重病人之意見。 三、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 四、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五、治療計畫。 六、其他審查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者,應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檢附前條文件及前次許可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為之。 前項申請,經審查會許可者,應以審查許可日為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之起算日。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強制社區治療案件,指定機構應向審查會提報強制社區治療計畫。 前項指定機構,得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原聲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機構(以下簡稱原聲請機構),或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由二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經驗之醫師診治,每月至少二次。 二、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由醫事檢驗師,或委託醫事檢驗機構檢驗。 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由具精神科臨床經驗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
置有前條人員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強制社區治療: 一、指定機構。 二、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三、依法立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社區照顧、支持或相關權益促進團體。 前項機構或團體得視需要,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偕同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負共同治療責任。
前條第一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服務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個案管理制度、作業流程、服務項目、量能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偕同執行強制社區治療計畫之其他機構或團體名單、合作機制及合約書影本。 三、報備支援之醫師核可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地方主管機關就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通過者,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辦理機構或團體);其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實地審查,地方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辦理機構或團體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得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其展延期間,自前次指定辦理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強制社區治療應依治療計畫,於適當之辦理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