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學生代表一人。…
…、電源線或輸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直轄市、縣(市)機關所轄之機關、鄉(鎮、市、區)公所、電業、農會、漁會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等提出專案計畫申請,經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所組成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撥付之電協金。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金融機構開立電協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存管,並設置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核專案型電協金之申請。其成員之組成得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報前一年度各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之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及…
…分之五十五,陸域變壓(開閉)設施所在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占百分之三十。 二、專案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之漁會,應開立漁會電協金帳戶(以下簡稱漁會帳戶)存管,並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電協金運用規劃。管理委員會成員,應涵蓋該發電設施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代表。電協金運用規劃經審查通過後,電業始得撥付電協金分配款項至漁會帳戶。 …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電子資料傳輸,指教育法人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指定之網站。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準則,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主管機關應組成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勞動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將其境外轉投資事業納入該營利事業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或採權益法處理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情形。
…,應分別由稽徵機關及受理銀行通知申請人於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所定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 稽徵機關函復申請人時,應副知受理銀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及中央銀行。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第六條第三項扣除稅款後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限額內,檢附其與受理銀行或證券商簽訂之信託契約、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保管契約,向該受理銀行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前項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五條規定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 前項函報稽徵機關備查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受理銀行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應發函通知該受理銀行於文到十五日內補辦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公司或有限合夥最新登記影本。 三、稽徵機關核准投資方適用本條例之文件影本。 四、經本部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私募股權基金之認定,本部得邀集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 投資方取得本部核發之投資核准函後,得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其資金之結售,應依該核准函所載新臺幣金額洽受理銀行辦理。撥付方式以匯票、本票、劃撥、電匯及…
本部辦理下列事項時,應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投資事業、被投資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投資方、投資方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及受理銀行: 一、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 二、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報投資…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十人。 前項第六款所定之委員,其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其餘三人由本部遴聘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