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業務及行政二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業務組:關於政黨處分事件及其有關事項之研議;政黨資料之蒐集 ﹑研析;委員會議議程之編擬﹑會議資料之準備﹑紀錄等事項。 二 行政組:關於本會公文之收文﹑發文及其他有關文書處理及管制; 本會公用物品之請購﹑登記﹑保管;本會委員研究費﹑交通費之支 付﹑結報及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三人至五人。執行秘 書由民政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內政部組織法所定員額調 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內政部部長補提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兼之,其任期 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 之二。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 之。
本會置巡迴監察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 三年,餘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巡迴監察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 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會委 員會議。
…活動及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五、法制組:選舉、罷免法令之研擬與擬釋、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事項。 六、資訊室: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七、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第二組、第三組業務由第一組兼辦 ,第四組、資訊室業務由行政室兼辦…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巡迴監察員出 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財政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 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 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福建省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之綜合業務與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公報、政見發表及選票印發事 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與法令之擬釋事 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 、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其 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 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 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政府…
本會於辦理選舉期間得置政見發表會監察員若干人,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 之公正人士遴聘之,受監察小組之指派,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監察職務。
…名冊之編造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之辦理事 項。 四、第四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辦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及法令之 擬釋事項。 五、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資訊室: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第四…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監 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其任期 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 選票印發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與 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 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 兼任。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 稱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 副首長及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兼任。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本部、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