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依 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由銓敘部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 )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 二、由銓敘部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判決書正本 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計算 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退休金、資遣給與、補償金及離職退費之核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由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會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
…機關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 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但依本法規定停止支給月退休金或月撫慰 金者,得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檢具完整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 退休人員退休金、資遣人員資遣給與及遺族撫慰金領受權,如有喪失、停 止、依法撤銷或廢止之法定事由而溢領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慰金情事, 或其他因機關誤發退撫給與或退休(職)人員誤存優惠存款本金所生溢領 情事,由支給機…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 ,係自核定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算;於離職退費部分,係自離職生效日起 算;於撫慰金部分,係自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起算。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 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指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各期請求權 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資遣給與,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 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予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資遣人員之任職年資,以依法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 基金) 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申請發還離 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本辦法所附資遣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由服務機關核算年資暨給與,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 備查,另以副本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 關) 據以發給資遣給與。必要時得由服務機關代填報送。
資遣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核給一次養老給付。
資遣人員之資遣給與,由退撫基金支出,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資遣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資遣給與,其任職年資應自再 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資遣時,其資遣給與應連同以前資遣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 以不超過第二條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資遣給…
資遣人員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採計、資遣給 與之計算及其支給機關,仍適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規 定。
依其他任用法律或經銓敘部備案之單行規章任用並繳付退撫基金之人員, 其資遣情形相同者,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曾任軍、公、教人員者,未曾依規定核給退休 (伍) 金或資遣給與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指曾任下列之年資: 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經原服務機 關出具證明者。 二、曾任軍職或軍用文職年資,未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經國防…
…務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應以依法繳付退職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之實際月數計算。 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服務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 給退職 (休) 金、離職給與、資遣給與之服務年資,均不得採計。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軍、公、教人員曾任退撫新制之年資,應於轉任政務 人員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 計其服務年資。公營事業人員應於…
已領退職 (休、伍) 給與、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再任或轉任政務人員 ,其重行退職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退職時,其退職酬勞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職酬勞金 (退休 金、退除給與) 基數或百分比或離職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第四 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職給與、資遣給與或離 職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 方式行之,指政務人員具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未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 辦理退職 (休、伍) 、資遣、離 (免) 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或 資遣給與之年資,且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前、後之年資合計逾三十五年者 ,得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其因取捨而產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前年資不滿一年…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有關收入,指下列各款: 一、參加本基金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不合發給退除給與者,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 二、前款人員,政府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 三、參加本基金人員在職死亡有依法不予撫卹情形,其遺族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經審定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應以依退休法令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給與標準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為限,並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為限。 二、教育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
公教人員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補償金總額,以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二、前款所定補償金基數,為依公教人員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所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兼領月退休金者,其補償金基數,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之審定年資,分別按兼領比率,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後合併計算。 三、第一款所定補償金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