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擬訂事項。 4.關於本館職員任免、遷調、任審及其他人事資料登記事項。 5.關於本館職員訓練、進修、差假勤惰、考核獎懲事項。 6.關於本館職員待遇、福利、退休、保險、撫卹、資遣、養老事項。 7.關於本館職員人事服務事項。 8.關於本館人事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9.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動態之辦理事項。 四、人事革新及人力規劃之辦理事項。 五、職員俸給、待遇及福利之辦理事項。 六、職員考核、差假、勤惰及獎懲之辦理事項。 七、職員訓練、進修之辦理事項。 八、職員退休、撫卹、資遣、養老、公保及全民健保等之辦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人員之陞遷由行政法人核定並先派代理後,應送經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行政法人職務前,得隨時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俟再任公務人員時,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
…費、退撫基金費用中政府負擔部分,由行政法人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核給之補償金、因公傷病、死亡加發退休金、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
…、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人才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
…、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之推動及督導。 四、求才、求職、招募、就業諮詢與職業心理測驗業務之推動及督導。 五、職涯發展與青年促進就業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促進就業措施與資遣通報之推動、督導、考核及協調。 七、公立就業服務據點之設立、管理及評鑑。 八、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法查處、管理及評鑑之督導。 九、就業通路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之督導與協調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五、就業服務據點之規劃及管理。 六、創業之協助。 七、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二、 受理資遣通報及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職業輔導、就業諮詢、創業協助及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三、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宣導及推廣、資源整合、開發、運籌及績效評鑑。 四、 區域就業市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供需…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之督導與協調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五、就業服務據點之規劃及管理。 六、創業之協助。 七、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之督導與協調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五、就業服務據點之規劃及管理。 六、創業協助。 七、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之督導與協調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五、就業服務據點之規劃及管理。 六、創業之協助。 七、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之督導及協調。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五、創業之協助。 六、職業輔導及職業心理測驗之辦理。 七、一般簡易諮詢、深度諮詢及職業訓練諮詢之服務。 八、個案管…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指建教合作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屬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之人數;所稱員工總人數,指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月一日建教合作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
參加本訓練評鑑合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休職、撤職及死亡。 二、受訓人員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 三、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六年內未獲陞任。 四、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參加…
法官經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並比照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按資遣給與總額發給一次退養金。 前項人員退養金給與年齡之計算,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至資遣生效日止按日十足計算之。
符合前三條退養金給與條件者,得向司法院請求給與退養金,或保留任職法官年資,俟其再(回)任法官或經任命為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人員後自願退休(職)或資遣時,合併計算其前後任職法官年資請求給與退養金。 依本辦法請求給與退養金者,應審慎決定;經司法院審定並支領退養金者,不得請求變更。 月退養金之發給,除第一次月退養金外,按月退休金發給日期定期發給。…
…、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派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派用人員於派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派用後發現其於派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派用。 僱用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解除派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
…簡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