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服務學校、機構申請解除登載。 前項受登載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或機構首長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依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或任用者,或依教師法第十八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議決六個月至三年不得聘任者,於期間經過…
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所屬學校、機構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辦理外出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取樣樣品四件以下,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取樣樣品五件至八件,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六千元;超過八件,每增加一件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外出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及住宿費,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會知各委員,並經徵得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六、召集人於例行性技術移轉案件作成決定之前,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 七、研管會之行政業務,由智財技轉處統籌辦理。
…提送研管會審議。研管會應依其市場價值、應用潛力及效益決議是否補償或分擔創作人支出費用,並決定授權推廣事務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等相關事項。 三、本院於有權益收入並辦理分配時,除依第七條第一項提撥分配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資助機關之部分外,其餘收入之分配比例應按前款研管會決議辦理。 歸屬本院之智慧財產權,依法應繳納年費或維持費者,於繳費五年後未實施移轉或授權,本院參酌創作人或其所屬單位意見,…
屬於本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應以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之淨收入,提撥分配百分之二十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資助機關剩餘部分於本院所負擔專利費用金額內優先分配予本院後,得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依創作人意願,至多共分配三分之一。 二、依創作人所屬單位意願,至多共分配三分之一。但因…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以下稱委任或委託機關),為研究、調查、品質管制或其他行政目的,得將藥物之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前項受委任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其權利義務關係由委任機關定之。
受委託辦理藥物抽查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抽查者),應為政府機關(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相關設備及檢體儲存場所。 二、對受託之抽查業務訂有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 三、聘有藥物相關領域抽查經驗之抽查人員及修習國內大學所開設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且其中不得有一門科目學分數為零,並領有學分證明之人員。
…習辦法規定完成研習程序後,由司法院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普通法院,指最高法院、懲戒法院及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所稱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
前條第一項之公開甄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前項應試科目,書類製作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成績各占總分百分之四十。 除第二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申請人得申請加考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 六、教育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借調者,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年。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
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經核准留職停薪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