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 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 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 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 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 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行政院頒訂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篩選規定,盤點其各項電信基礎設施,盤點結果如列為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者,應辦理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自評,並檢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料調查表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關鍵基礎設施之項目及級別…
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 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五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辦。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處理。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