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陳報主任委員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主任委員核辦。
各級人員移交,除行政院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主任委員處理。 行政院院長或主任委員,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申請辦理輸入藥物邊境查驗應繳納之行政規費,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報名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四、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五、參賽之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
…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
…、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 四、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應檢附原著。 五、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部通…
…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 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主計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應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辦理。
主計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上級主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直屬主管派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因故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第四條規定之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存總處,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第五條規定之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陳報上級主管核定後由接任人員存查。 第六條規定之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接任人…
主計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主管核定。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前任人員離開任地時,應依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與後任人員或職務代理人員(含經行政院或本院院長核定之代理人員及本院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排定之法定代理人)辦理交代;職務代理人員卸除代理職務時亦同。
本院院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院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 本院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或授權單位主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本院院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院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