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彙訂、工作報告之編擬、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 二、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三、院務會議之議事及大事紀要之處理。 四、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六、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七、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中心事項。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依法設立登記,具電動蔬果運輸車銷售、維修、緊急救援、電能補充與電池租用等技術及經營能力之法人或數法人組成之經營團隊。如為數法人組成之經營團隊,應以其中一法人為代表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他法人應負連帶履約保證責任。 二、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在西螺果菜市場運輸農產品之運銷商。
獲選補助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於補助核定函所定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撤銷其補助資格。 前項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之營運設施設置計畫及執行期程。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作業。 三、契約之中止…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編制內職員、約聘、約僱人員、借調、派駐及支援本院之人員,於退休、離職及單位間業務異動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本會主任委員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新任主任委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送移交人員,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任委員陳報行政院核准展期。 二、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陳報主任委員核准展期。 前項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核辦。 二、移交人員為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核辦。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處理。 二、移交人員為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報請主任委員處理。 行政院或本會主任委員,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附屬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地方衛生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及計畫審議。 五、衛生福利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 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 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 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理。 六、健康促進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醫院未置秘書時,前項權責由副院長為之。
…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 三、掛號及醫療費用收費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及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 六、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分院掌理事項如下: 一、分院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等醫療業務。 二、分院行政業務。 三、其他有關分院業務。
各社政機構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護理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服務對象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立。 七、其他有關護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