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業。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
外國人受聘僱於移民業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二、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前項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前項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 二、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一年以上。 三、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 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 二、中華民國律師。 三、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已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證明文件。 五、農會、漁會發起人出資金額說明。 六、預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七、農業金庫章程。 八、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保障措施。 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許可時,同…
…之整合規劃、受益人及原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 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時,同…
…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七、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其工…
…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第八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十、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七、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第二條之一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本會公告。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民航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航空器登記國、製造國、設計國及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飛航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受訪談人員得於訪談前要求容許一名陪同人員進入訪談現場;受訪談者之主管、雇用人、律師、保險人員或司法檢調人員非經運安會同意,不得擔任陪同人員。 受訪談人員之陪同人員承諾不對外揭露訪談內容及不妨礙訪談後,始得進入訪談現場。 訪談過程中,受訪談人員應據實陳述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所提問…
…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