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經營者應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共同成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規定。 二、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以下簡稱管理者)及經營者間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 三、訂定管理者與經營者間之通報作業方式。 四…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電信服務營業額之審查。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解客戶程序及接受客戶標準審核通過。 符合第一項或第三項高資產客戶身分者,視為具備各金融商品或服務所涉業務法規所定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身分。但高資產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定專業客戶條件及承作對象限制。 銀行應依據所定覆審程序,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續符合高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銀行應定期評估客戶於…
監理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監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下列依法設立者: (一)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二)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或職業團體。 (三)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 三、核心社區:申請團體擇定作為主要辦理推廣宣導、潛力盤查及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單一社區。 四、毗…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部門。 二、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非電信服務之部門。 三、關係人: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稱之關係人。 四、個體會計:指電信事業製作其整體財務資料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會計政策及會計項目表。 五、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編列預算支應所需費用: 一、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二、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七、電信引進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電纜或光纜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電信室之電信管道。 八、社區型建築物: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 九、屋外電信管線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 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與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建築物起造人應建立建築物電信管箱及配線等電信設備之管線竣工圖表等明細,並移交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所有人。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共保組織,其會員包括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可營業之產物保險公司及專業再保險業;第一層危險限額或損失率、共保組織承擔比率、其會員認受成分,由農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遵循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四條規定之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 稅捐稽徵機關、海關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發現電子支付機構涉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通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第三條規定基準認定之。 前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委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用事業、交通事業、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登記,或其他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廠場或事業單位。 四、依法立案、核准或報備之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訓練機構、宗教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法許可或核准營業之攤販或公有市場攤商。 六、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七、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候選人及當選人,為選務或公職人員職務僱用勞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