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 於代行處理者,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 為者,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行代行處理。 前項自治監督機關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 者;因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
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 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市設市議會、市政府,分別為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設區公所。 里設里辦公處。
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
市政府所在地之變更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市政府所在地之擬定,在議會未成立前,由行政院核定設置臨時辦公 處所,俟議會成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人民,現設籍在市行政區域內者,為市民。
…事項。 十八、市國民他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十九、市合作事業。 二十、市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一、市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二十二、市國民就業服務事項。 二十三、市勞工行政事項。 二十四、市社會福利事項。 二十五、市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二十六、市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二十七、市新聞事業。 二十八、與其他省、市合辦之事業。 二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報中 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市政府對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請 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 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 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 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議決之。
市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 ,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 者無效。 前項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第一項議決事項與法律、中央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亦不得兼任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職,並由 行政院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市議會組織規程由市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新設之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二項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並 於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 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市長,由市長報請行政院備查,市長辭 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副市長一人、主計、 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餘由市長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
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之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訂,送立法院查照。 第一、二項之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 並於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前項統籌分配之比率,行政院應每年檢討中央、直轄市、省政府財政情況 ,比較其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必要時修正調整財政 收支劃分法有關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市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維自治財政之健全。 稅課收入佔年度歲出預算比例,直轄市與中央、省、縣 (市) 間應維持適 度比例。 前二項適度比例,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之。
中央政府對直轄市之補助及協助,應由行政院訂定補助及協助辦法,明定 補助金性質、補助對象之條件、補助率及補助基準,並送立法院審議。 市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行政院得酌減其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