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前項補償金之支給機關、發放機關及發放核銷程序,依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支給或發放作業規定辦理。
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有喪失請領退撫給與權利之情形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退休或資遣生效之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補償金發給辦法請領補償金。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從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其從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依…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從業人員,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及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之補償,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從業人員退休金及事業歇業時資遣費之支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撫卹金、死亡補償、喪葬費及非因事業歇業之資遣費,由本公司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含職業災害補償)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辦理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人員: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左列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各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給。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補償費之權利或未經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請求權,不因人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退休或資遣人員如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
各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經費應在各該人員服務機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任職未滿十年者加給之一次撫卹金, 依附表規定計算。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 ,指曾任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 首長、其他公職人員或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軍職人員,業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
…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 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 前項各款得予併計之年資,以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 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者為限。
…、獎章、模範公務人員。 二、記大功、記大過。 三、懲戒處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 六、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職停薪、復職復薪、資遣。 九、其他異動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應先依各該其他法令辦理確定後,再送請登 記。 辦理第一項第五、六、七款時,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一份。
…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