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各機構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學校整體評鑑成績列為丙等(四等)以下。 (二)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丁等(五等)。 (三)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丁等(五等)。 二、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三、學校最近連續二學年屬非自願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單一學年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且屬非自願資遣人數占總資遣人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
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於派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前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派用後發現其於派用時已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派用。 僱用人員於僱用後發現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或於僱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
…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
…五、罹患職業病。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由兩廠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或送相關機關認定。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兩廠得就人員類別分別參考銓敘部所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
兩廠派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
兩廠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派用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人評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人評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辦理退休或資遣案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兩廠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條…
兩廠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除採計於本行或兩廠編制內人員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工作年資為限: 一、曾任…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
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兩廠派用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兩廠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工作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兩廠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基數內涵,…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核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促參專業人員除依前條喪失資格者外,其資格不因調任其他機關、本職異動而受影響;退休(職)、資遣或辭職五年內回任機關辦理促參業務者,亦同。
…止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各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依前二項規定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
…其受託管理人依贈與契約將該財產移轉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所屬機關。 四、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命令而移轉該財產於第三人。 五、政黨或附隨組織基於本條例公布前已成立之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 六、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避免減損該財產價值而顯有處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