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 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補習班名稱。 二、班舍地址。 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 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五、負責人姓名。 六、核定辦理之類…
…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習班樓層之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 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第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應依前項規定退費。學生未成年者,所為保留或轉讓之意思表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視為同意。 補習班因違法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之處分者,補習班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其受停止招生處分,學生提出退費要求者,亦同。 第一項退費事由及退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輔導。 前項檢查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課程或教學違背教育目標或宗旨。 二、名稱未依規定記載。 三、招牌不符規定。 四、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並予公告: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其情節重大。 二、核准立案後未經核准停辦,未招生或無…
補習班對其保存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補習班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罰。
本準則規定之申請書、立案證書及收據等相關文件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立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