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二、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三、園區土地之取得。 四、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 五、廠房、住宅及其他相關建築之租售。 六、交通規劃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土地規劃、土地行政及建築管理事項。
…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籌設、遴選及擴建評估之推動。 二、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 三、園區創新與創業環境之策劃及推動。 四、本局施政計畫及施政成果之研擬、管理。 五、本局行政革新、行政類研究發展與服務品質之推動及管理。 六、本局公務及作業基金概算之研擬綜整。 七、園區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分析。 八、法規、契約、爭訟、法律諮詢等法制。 九、其他有關園區發展、…
環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勞工行政業務之執行。 二、勞工育樂活動之規劃及辦理。 三、園區安全防護體系、警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四、外籍專門性技術人員之聘僱許可。 五、園區民防及消防業務之協調。 六、園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勞動檢查。 七、園區環工中心及資源再生中心之營運管理。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勞工、工作安全及環保事項。
工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廠商之工商登記(含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規劃及執行。 二、園區工商行政業務之推動、執行及法規研擬。 三、園區事業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四、貿易、保稅與園區事業管理費收取法規之研擬。 五、貿易、原產地證明書核發、貨品輸出入簽證、保稅與園區事業管…
文化部辦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文化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
文化部應於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及監事就任時為止。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出缺,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聘者。
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經文化部依法確認後,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未依規定請假,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三次者,文化部應依職權或本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文化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文化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價格計算方式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之必要者,每件應繳納辦理聽證會之規費新臺幣十萬元。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協調及研議。 二、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 三、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認定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部落之核定、規劃、輔導、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制度之研究、保存及發…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 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議結束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會議之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 一、國家重要政策方案(計畫)。 二、重大議題研究分析報告。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審議案及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院交辦事項。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得指定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專家學者。 三、其他有關人員。
…關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於四月三十日前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於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自償性債務之舉借,應由基金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自償性債務之舉借屬應報行政院核定之新興計畫、修正延續性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或公共工程計畫者,於行政院核定後二周內,由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將核定函影本、計畫書與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屬應由機關…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