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 二、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視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抵免,應依學校學則規定辦理。但下列課程不得抵免: 一、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取得教保人員資格者,其所修習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之教保專業課程。
…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培育教保員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其認定,依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節職業技能競賽,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第六款所定亞洲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主辦。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分類,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手選拔賽,並得合併辦理。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
…,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千元。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
行政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之案件,得向該管司法機關查詢原移送案件之受移送人是否受有刑事處罰或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前項查詢,如涉有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行政機關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三條之二少年資料不得公開及塗銷少年資料之相關規定。
…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
…),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僱)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
…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法官。 五、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六、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指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法官。 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八、…
…於同一法院擔任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任職期間及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期間,視同任職調辦事法院之期間,其年資亦予併計。 三、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案件之地方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地方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地方法院之…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社會福利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二、經長期照顧服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 四、財團法人依前款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 五、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並…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托兒所,其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所置助理教保人員,於改制為幼兒園後,得繼續在園服務,不受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之限制。
本辦法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 第二項及家事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法官之改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辦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申請改任為少家法院法官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 法官。 二、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指具有與少年保護或少年事件處理相關之法 律、心理、精神醫學、教育、犯罪、社會、家庭動力、兒童及少年保 護或福利、諮商與輔導、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