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同意: 一、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二、各級公務人員協會職務。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法令同意借調至機關(構)服務,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情形。 四、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六、其他經銓敘部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情形。
…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政府機關代表八人:由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部各推派一人;地方政府三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推派。 二、公務人員代表六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四人;其餘代表由本部協調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
…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政府機關代表八人:由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部各推派一人;地方政府三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推派。 二、教職員代表六人:其中四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及臺灣高…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且適用本法之人員。
…件: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本國銀行。接受基金管理機關信託退撫儲金之銀行,並依信託業法取得主管機關對其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標準。 四、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五、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件: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本國銀行。接受基金管理機關信託退撫儲金之銀行,並依信託業法取得主管機關對其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標準。 四、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五、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學校應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各指派二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並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
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本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九條所定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管理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
…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教官及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學校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五項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基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為確保本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學校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
學校為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與執行各項投資評量及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 前項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一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本基金績效報告書。
學校應審酌本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訂定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本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學校得視需要聘僱校內、外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員,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工作人員。 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工作人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兼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