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市政府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於代行處理者,行政院得命其於一定 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為者,行政院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 行代行處理。 前項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市與省 (市) 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市議員、市長、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市議員、市長由行政院解除其職 務,並通知市議會;里長由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
市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 一、涉嫌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前款以外之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被通緝…
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 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市議員、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並送立 法院查照。 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市政府核准後辦理,並送市議會查 照。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一年內完成本法 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前條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後之名稱。 二、歷史沿革。 三、改制前、後行政區域範圍、人口及面積。 四、縣原轄鄉(鎮、市)及村改制為區、里,其改制前、後之名稱及其人口、面積。 五、標註改制前、後行政界線之地形圖及界線會勘情形。 六、改制後對於地方政治、財政、經濟、文化…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預算編列、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諮議會組織規程,均由行政院定之。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直轄市戶籍行政。 (四)直轄市土地行政。 (五)直轄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