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其 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但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市…
本會於辦理選舉期間得置政見發表會監察員若干人,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 之公正人士遴聘之,受監察小組之指派,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監察職務。
…名冊之編造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之辦理事 項。 四、第四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辦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及法令之 擬釋事項。 五、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及行政室。但金 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設第一組及…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監 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其任期 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民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就職宣誓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地方行政區劃規劃與調整之輔導、區域合作之推動及爭議之協調。 三、地方機關組織之規範、地方自治之監督、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爭議之協調及處理。 四、地方立法機關業務之輔導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之規範。 …
地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土地行政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國土測繪、土地與建物測量、登記與地籍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地價與不動產估價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四、地權、耕地租賃與公地管理之規劃、執行…
…登記與運作、社會團體事務涉及國際公約、協定或章程之辦理及相關國際交流事務。 四、職業團體許可設立、會務輔導、會籍清查、爭議協商、教育訓練、評鑑考核、獎勵表揚及國際交流事項之規劃、執行。 五、合作行政登記、社籍管理、考核、稽查、獎勵、調查資料之分析、運用、研究發展及宣導。 六、合作事業籌設、運作、輔導、教育訓練與培力、社間合作與國際交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管理及執行。 七、地方政府執行人民團…
役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兵源政策、兵役行政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定及解釋。 二、徵兵處理與兵役宣傳之規劃及督導。 三、役男徵兵檢查與體位判等審議之規劃及督導。 四、兵額配賦與徵集入營之規劃及督導。 五、替代役審議、制度及人力運用之規劃。 六、役男權益與軍人公墓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七、役政人員培訓之規劃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食費之發放及服裝之製發。 五、替代役基礎訓練與專業訓練課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替代役與其他學員伙食、醫療、生活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替代役備役召集之實施、編管規劃與督導及後備軍人管理之行政監督。 八、替代役人力資源整編、管理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替代役訓練場所設施與訓練器材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事項。
本部為加強行政管理發揮分工合作精神,配合業務發展,提高行政效能訂 定本規則。
行政管理會報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會報範圍暫定如左: 一、事務管理事項。 二、文書管理事項。 三、人事管理事項。 四、財務管理事項。 五、部長交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實施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制度,特依行政院暨所 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職期屆滿人員,應於屆滿或連任屆滿前三個月由本部人事處、研究提出有 關資料,並由人事處填具考評表 (如附件) 有關各欄簽報部長加具考語後 擬議調整職務及連任人員名冊,報請行政院核准辦理。
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七、各項資產、負債科目收支之審核及處理事項。 八、財務收支內部審核事項。 九、經費流用、歲出應付款與預備金動支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十、專案動支經費與行政院統籌科目經費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十一、歲入、歲出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績效報告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會計人員之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報核事項。 十三、兼辦統計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歲…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對戶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戶籍行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國籍行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戶口調查、人口統計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人口政策推行成效卓著,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戶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戶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