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計算之裁罰額度逾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但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之宣告刑,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但所受宣告刑之刑度合計高於其應執行刑者,仍按應執行刑辦理。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人員因同一違法行為,觸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與其他罪名者,照所判刑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人員經法院為緩刑宣告者,應照其宣告刑,依本…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之宣告刑,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但所受宣告刑之刑度合計高於其應執行刑者,仍按應執行刑辦理。 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因同一違法行為,觸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及其他罪名者,照所判刑度,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經法院為緩刑宣告者,應照其宣告刑…
依本法裁處罰鍰,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裁處機關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例規定之權益。 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並追繳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五十,經查證屬實,受補助者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證明。 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
得獎單位應將得獎資料授權本會使用及公開之。 得獎單位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應撤銷得獎資格並請求返還獎狀、獎金及註銷敘獎。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首長核定。經首長決定任用者應加註理由;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其查核未通過。 前項公務機關未設置人事甄審委員會者,應以其他適當會議方式為之。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第二項、第三項之決定,認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非現職公務人員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就特定體育團體所為前條第二項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訴。 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對其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
依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裁處罰鍰,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裁處機關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之各業所得額標準;未能於期限內提供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所屬行業淨利率。該年度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尚未公告時,以前一年度為準。 六、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因違反本法行為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總和。 七、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總和。 八、所得利益總和:依本辦法核算推估之…
…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核算,其公式以營業淨利(元)乘以下列比值,其比值以相同單位計算: (一)違法之污染物排放量/總污染物排放量。 (二)違法之原料使用量/總原料使用量。 (三)違法之燃料使用量/總燃料使用量。 (四)違法之產品產量/總產品產量。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次性支出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所稱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執行成效不佳。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訪視或輔導。
前條積極利益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偵)測、查證資料核算,其公式以營業淨利(元)乘以(違法之運作量/總運作量),其比值以相同單位計算。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不足以供主管機關核算之情形者,得以營業收入(元)乘以利潤率乘以前款之比值計算推估。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其違法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偵)測、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