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 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並設各種委員 會審查議案;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本會為審議懲戒案件,設紀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 院備查。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 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 送市政府。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年度工作計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印信典守、文 書收發、檔案管理、行政單位各種會報、機要業務、黨團及市民服務 等事項。 二、議事組:掌理各項選舉,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及通知,會議 文件分發及議場事務管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程序委員會、…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 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需有三人以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另訂定, 報行政院備查。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科主任、學程主任、組長、秘書、主任、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 一、一級單位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
…明顯增加之運載成本。 十一、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十二、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十三、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十四、特殊村(里),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聯外道路屬山嶺區碎石、碎石不平整之路面或山嶺河底原野之臨時替代道路,致每公里…
前三條規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業者之相關人事支出、相同行業平均工資行情、受補助石油設施營運特性等因素核定實施。
…請後,同一戶內之成員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委託他人申請者,受託者除應備妥前項文件外,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受託者之身分證供查驗。 申請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第一項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並補行提出申請。 申請第一項補助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可後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者。
…)公所或村(里)辦公處認定後增列入冊。 前項所稱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係指工作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鄉(鎮、市、區)公所應適時更新補助名冊,且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第一項補助名冊及第二項增列入冊情形,以每年四月三十日為認定基準日。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運動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