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 二、未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或報價單。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
…請。 四、有圍標等影響競價公正之行為。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條規定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二、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本業務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三、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容…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競價日期、競價地點,由本會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十五日內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後七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
…券利息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處分債券免稅收入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不適用本款第二目規定。其經選定者,當年度全部債券處分損益及債券利息收入應依本目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備錄用者,亦同,但役男於年度最後入營梯次十日前,經其他用人單位報請錄用且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需求者,不在此限。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用人單位應妥為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及公開說明書。 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六、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相關規定。 二、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列評估機制或內部規範。 三、被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如因其變更致被投資事業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之範圍時,保險業之相關處置措施及時程規劃。…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四、探親: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研發或產業訓儲…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但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保護個案於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期滿前十五日完成延長保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保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前七日,檢具評估報告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保護安置者,亦同。
…、行動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戶籍所在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運作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者,應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七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最近一次經核准之文件。
部落會議議決結果,應於七日內由鄉(鎮、市)公所提報縣(市)政府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當地原住民族議決為否決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修正計畫書內容,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程序重行辦理公告閱覽、公聽會及部落會議。 …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