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或勒戒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偵查中之案件: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就觀察、勒戒結果分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二、審理中之案件:應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逕為裁定,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
受理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如係兒童或少年者,應視事件性質,配合兒童福 利法第十八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規 定。 七、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八、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九、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者,依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 法之規定。 十、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十一、違反地方自治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十二、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受理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之警察機關,於完成登記作業後,應檢具筆 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 具現役軍人身分者,移送管轄軍事審判機關。 依本條移送者,除另涉他案外,均不隨案移送。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成立之評估小組,得依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矯正法令組成。 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除前項矯正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小組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席。
…書。 三、前科紀錄。 四、家庭生長背景。 五、婚姻或親密伴侶之互動關係。 六、就學或就業過程。 七、生理及精神狀態。 八、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 九、再犯之危險性。 十、觀護人或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採取處遇之相關文件、資料。 十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登記、報到及查訪情形。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所定之情形者,少年法院(庭)應於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一個月內,將裁定書或宣示筆錄、前科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提供予受保護處分少年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感化教育機關。但前科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
加害人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保護處分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之檢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單位。
…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必要採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處遇時,應檢附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處遇建議、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與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及具體建議,送觀護人參考。 受保護處分少年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估認有採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處遇必要時,應檢附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與其他相關…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警察人員查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 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七、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八、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九、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其他由應變…
…、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
…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 條之二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場所使用…
…─┤ │9 │學校、啟明、啟聰、啟智等│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之。 │ │ │特殊學校、補習班、訓練班│ │ │ │、兒童與少年福利機構、K│ │ │ │書中心、安親(才藝)班 │ │ ├─┼─────…
…童神經外科。 (八)神經加護病室。 (九)神經修復科。 十三、精神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老年精神科。 (四)社區復健精神科。 十四、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皮膚診斷科。 (二)性病科。 十五、口腔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