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究所研習證券、期貨、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科系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四、於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國內、外會計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範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文件之公司。 (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該銀行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股,依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接受母公司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之資產管理公司。 (三)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四)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二、受委託機構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但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銀行…
法務部設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下稱法務部晉敘審 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所定審查事宜。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由法務部常務次長一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該署之檢察官一人、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實任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以下同)代表五人、實 任法官一人、律師一人組成,並以常務次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前條第二項之實任法官、律師,由法務部遴聘之,任期一年。 前條第二項實任檢察官代表五人,依下列方式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 一、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代表一人,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實任…
…人員派聘: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或建築管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業務主管一人。 四、資深建築師一人。 五、資深律師一人。 六、具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營建、社會福利、地政、法律或相關爭議調處等專門學識經驗之資深專家、學者一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接管人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規定之聲明書。 七、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之聲明書。 八、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已依前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十一、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八、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之聲明書。 九、律師就期貨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不符之內容,出具合理且對受益人權益之保障與契約範本相較,並無不足情事之意見書。 十、期貨信託基金申請募集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並已依最新法令記載之聲明書。 十一、募集…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 ,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證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 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律師高考考試及格證書。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應備之文件。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技術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或接管有關事項。
…、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八、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公司章程。 十一、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