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 一、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課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授權事項之處理。 五、行政業務之管理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七、其他交辦事項。
…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及督導。 五、民眾陳情抗爭活動之情資蒐報及疏處。 六、交通秩序及稽查、取締、事故處理。 七、配合核能發電廠執行核安、反恐、緊急應變等演習工作及行政支援。 八、所轄之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九、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醫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及執行。 二、員警、警察役役男、訓練班學員與退休人員、眷屬之診療及意外傷害救護。 三、醫療器械、藥材之購置、分配及保管。 四、員警、警察役役男、學(員)生之健康保健及傳染病追蹤治療。 五、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及營區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機動勤務、各項競賽之醫療救護。 七、衛生教育、家庭計畫之宣導。 八、其他有關醫務事項。
醫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及執行。 二、員警、警察役役男、訓練班學員與退休人員、眷屬之診療及意外傷害救護。 三、醫療器械、藥材之購置、分配及保管。 四、員警、警察役役男、學(員)生之健康保健及傳染病追蹤治療。 五、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及營區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機動勤務、各項競賽之醫療救護。 七、衛生教育、家庭計畫之宣導。 八、其他有關醫務事項。
…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十三、電訊 (含信號) 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 事項。
本廠設下列科、室: 一、警械管理科。 二、車輛管理科。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督察及政風。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不在此限。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得指派之董事佔全體 董事名額之比例,以政府捐助占登記財產總額之比例為準,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 前項之財團法人設有董事長者,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得指派一人擔任 董事長。 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及經理人,其年齡不 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 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 得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如有變更, 應於五日內送本會備查。
…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核事項。 二、消防法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及施政計畫之彙編、行政革新、為民服務、風險管理、績效評核、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事項。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事項。 六、各國防災制…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費之發給及各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十一、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營建署及所屬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刑事、外事、消防、民防、經濟、後勤、 秘書等業務事項。
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工作之行政事項。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秘書長。 二、建設(工務)業務局(處)長。 三、農業業務局(處)長。 四、財政業務局(處)長。 五、地政業務局(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 七、辦理轄區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處長。 八、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區)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之。 十、專家學者二人,聘…
…、執行事項。 十四、員工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五、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十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宣導、講習、整理、編纂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行政、保安、交通、法規、刑事等業務事項。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第四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車輛設置標準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六、車輛及駕駛之調度事項。 七、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