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雷剷除及銷燬作業,應於七日前公告。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協調案件違反程序規定或應附文件不完備而得補正者,本部應於七日內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健康保險,其保險契約應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 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但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財產保險業因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而銷售含有非重大疾病或癌症死亡給付項目之保險商品者,於所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原保戶及原承保條件下,不在此限。
查證人應於收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由法院送達於當事人或第三人;其於揭露後發現或發生者,亦應於發現或發生後五日內揭露之。 經法院選任為查證人者,除另有規定外,查證人得於收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後七日內,陳明拒絕查證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應撤銷選任查證人之裁定。
前條申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同意擔任保護人者,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 前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保護人資料及其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非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通報。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其就醫及陪同人員之相關資料,通知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非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醫療機構通知無法產生保護人時,得邀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會商選定;未能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選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另行選定保護人。 …
辦理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辦理機構應於辦理三十日前,檢具課程名稱、時數、內容、講師學、經歷及其他指定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認定。 二、繼續教育辦理完成後七日內,應將完成訓練人員名冊及成效評估結果,送台灣精神醫學會及受訓人員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辦理機構始得發給時數證明。 三、地方主管機關收到前款備查資料後,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登載…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緊急安置七日,其始日自嚴重病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情形,且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日起算。 嚴重病人經指定機構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者,於法院裁定強制住院前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之期間,除有本法第七十三條但書情形外,得繼續為緊急安置。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其計算之標的如下: 一、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存放石油之油槽及其實際儲油之數量。 二、已抵港並完成通關手續之油輪所實際裝載原油及石油製品之數量。 三、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於國內航行之油輪貨艙所實際裝載石油製品之數量。 四、因國內外石油供需特殊狀況,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於一定期間中,計算七日內可抵港在途油輪所實際裝載石油之數量。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無戶籍國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國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由其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 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 │地區 │在途期間日數│ ├───┼──────┤ │亞洲 │三十七日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 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 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具有前條所定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至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於矯正機關收容者,由戶政機關另製作名冊送矯正主管機關發放。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發放名冊,由戶政機關 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放。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死亡未列入發放名冊內者,納入增列名 冊內。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並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 出生登記未列入發放名冊者,亦同。 前項增列名冊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至四月每月五日製作…
…設置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八款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十八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向發放所領取;因故未及領取或情形特 殊經內政部認定者,得於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於 指定之郵局營業時間內領取。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資格者,其消費券發放起 始日,由外交部定之。 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規定領取者,得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中華民國九 十八年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