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公司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所訂之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顧問公司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之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五千筆之業者,不在此限。 保有消費者個人…
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之適用範圍。
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業者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
業者為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應訂定下列內部管理程序: 一、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消費者個人資料者,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消費者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消費者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
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經濟部限制,並且告知消費者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
業者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本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其他媒介物(以下簡稱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業者為確保本計畫之落實,應訂定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狀況,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第十五條第一款之改善機制。
業者執行本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 一、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 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 三、落實執行本計畫之證據。 業者於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人:指由校長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 二、個人資料稽核人員:指由校長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
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境外臺校)應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
境外臺校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規模、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
境外臺校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據稽核人員就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