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過渡銀行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執行之監督。 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並得請求理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營業及管理單位之視察。 四、職員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五、為監督業務之需要,得指派過渡銀行之稽核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協助執行職務。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並召開審議會議,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 一、社會保險、保險學、國民年金、社會福利之學者專家或曾任、現任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 二、曾任或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職法制工作或法學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 三、曾任或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或醫學院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 四、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三人。 任一性別委…
…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五年以上,具法律、會計、審計、稽核、稅務等相關課程之專長,聲譽卓著。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五年以上,聲譽卓著。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稅法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聲譽卓著。 委員之遴聘除依前項辦理外,應注意其品德、操守,並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其中具法律專業…
法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法律相關團體。 四、大專校院法律系所。 五、律師事務所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甄試審查不合格決 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 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品德不佳者。 六、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者。 七、敬業精神不足者。 八、有…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如附表)、學位證明、公立醫 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執業律師申請充任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者得免附),及依下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一、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甄試者:檢附律師 高等考試及格證書、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
…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八、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
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律師、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者,得依本條例規定,派充候補法官,分發地方 法院辦理事務。其候補期間為五年,但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 任法官者,其候補期間得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 任法官審查辦法之規定縮短之。
…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或民事小額訴訟程 序事件,期間為二年。 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 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律師、教 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三年以內者,候補滿六個 月後亦得辦理前列事務。 候補法官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為受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報,應建置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嚴重病人委任律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民間團體,提供法律扶助服務時,指定機構得視病人狀況予以協助。
面談於經查驗許可入國(境)後進行者,移民署應告知申請人得委任律師。 委任律師,不得逾三人。 受委任之律師(以下簡稱受任律師)應於最初到場時,向移民署提出委任書;未及於最初到場提出者,應於實施面談結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表示之意見及內容不予採…
受任律師於申請人接受面談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申請人陳述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申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面談紀錄。
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 受任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在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國家機密之虞。 二、故為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陳述不實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三、違反前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情節重大。
申請人未委任律師,於實施面談時為委任律師之意思表示者,移民署應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委任律師在場,面談進行中受任律師不在場或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申請人得請求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專業投資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基金運用局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前二項辦理委託經營所需之相關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基金運用局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辦理簽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或保管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管理…
…十、受託淨資產價值及收益率之計算方式。 十一、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情事。 十二、其他依該契約經營性質,基金運用局認有必要訂定之事項。 十三、管理費計算方式。 第一項契約應先徵請執業五年以上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國外委託經營所委任律師應具有相關國際法律執業經驗。但已委請專業律師擬訂契約、原契約之續約、再度辦理委託經營或增加委託經營額度者,得免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
…、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及忠實義務。 四、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情事。 五、其他依該契約保管性質,基金運用局認有必要訂定之事項。 六、保管費計算方式。 第一項契約得依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