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下列各處、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業務、檔案管理、印信、文書、庶務、廳舍修繕與 維護、採購企劃及管理、採購稽核及申訴調解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庫款支付、 出納、基金、地方金融及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處:掌理法制、國家賠償及訴願審議等事項。 四、新聞及國…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招生委員會,分別由各招生學校校長,或單獨招生學校之校內行政及學術主管擔任委員。各該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實施。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處理。 第三項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與提報程序、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錄取原則、保證人之資格、成績…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及技訓。 二、學生之輔導及文康。 三、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安全維護。 四、學生之衛生及醫療。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 七、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 八、學生之離校及保護。 九、其他有關矯正學校之管理事項。
工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審議評鑑之申復與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規定。 三、審議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會審議通過及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評鑑開始六個月前公告及通知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 二、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指標、對象、方式、程序、期程、講習、評鑑結果處理、申復、申訴、追蹤輔導、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向受評鑑學校或幼兒園,詳細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及其判定基準。 四、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五、辦理評鑑…
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對第七條第八款所定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評鑑報告書送達後一個月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該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前項情形,經評鑑會審議後,各該主管機關認申訴有理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其最終之評鑑報告經評鑑會確認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公布,並函送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
…理本評鑑: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 二、各類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三、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指標、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評鑑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 四、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辦理說明會。 五、評鑑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送達各受評鑑學…
牌照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輛編管。 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五、職業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六、駕駛人發照、異動、變更、補換照登記。 七、技工執照發照。 八、其他有關牌照駕照管理事項。
運輸稽查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 二、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三、交通安全稽查。 四、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六、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運輸稽查管理事項。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六、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除依前項規定說明商品或服務重要內容外…
融資租賃業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應確保其與受託之外部催收機構及所屬人員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融資租賃業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外部催收機構如遭金融消費者申訴,融資租賃業應積極處理並即時回應。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訂定業務規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四、請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六、處理評議之程序、…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不接受前項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前項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評議書依前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時,應填具評議實施權授與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檢具已向金融服務業完成申訴程序之證明文件。 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而未依前項填具相關資料並檢具證明文件時,受指定之法人應不接受其授與評議實施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受指定之法人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受指…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及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