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警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本局分局、分駐(派出)所轄區劃分或變更之核轉、警力配置之調整、警力報表之編報、警察機關設備及服制之擬議。…
…。 三、宿舍管理。 四、營繕工程計畫之陳報、房屋租金預算編擬與申請、所屬單位建築工程藍圖之核轉及實地勘查、督導興建工程及交付使用事項。 五、通訊器材之購置擬議與陳報、通訊器材之修理及保養、通訊行政業務之督導執行。 六、車輛保養維護與調配使用、車輛購置登記檢驗保險領照報修報廢、車輛油料消耗統計審核及車輛調派。 七、武器彈藥管理之統籌領發調配、管理與平時保養檢查盤點、械彈送修及報廢、武器彈藥…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外事課、經濟課、後勤課、秘書室、督察室、保 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保安警察隊、麥寮工業專用港警 察隊、派出所等單位,分別掌理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 之有關業務。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 務實施之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管制、整理、宣導及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案件之處理 事項。…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人 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隊、分駐(派出)所, 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金門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金門港區警察 事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分駐(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 變更及勤務實施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疏導、管制、整理、宣導、交通事故處理登錄及交通 …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 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東堤分駐所等單 位,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 定之事項。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警察勤務實施及勤前教育之規劃、管制及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管制、秩序整理、宣導、交通事故與交通違規案件之 處理、統計及通報事項。 三、港區通行證之…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督察室、保防室、勤 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安警察隊及分駐(派出)所分 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定之事 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福澳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福澳港區警察 事務。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 計、通報之…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隊: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實施之規劃。 二、機動保安警力與臨時警力調度支援及治安維護。 三、妨害風化(俗)行為與違規攤販取締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及戰時警務工…
…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於每十年重新檢討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之期間內,遇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或村(里)之編組及調整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調整立法委員選舉區名稱及其所轄行政區域範圍。
行政院為力謀地方行政效率之增進及減縮省行政經費,以擴充縣行政經費 起見,特制定本規程。
現在一切直屬省政府之機關,除前條所屬各廳處及呈准行政院特許設置者 外,應分別裁併或量為縮小,改隸於主管廳處。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除本條第二第三兩項規定外,所有文書,應以省政府 名義行之。 各廳處對於行政院所屬主管部會署之命令,應逕行呈覆。 各廳處依其職權監督指揮直轄職員或直轄機關之事務進行者,在不牴觸省 令之範圍內,仍得自發廳令處令或佈告。
省政府各廳處實行合署辦公後之節餘經費,應悉數撥增各縣行政費。
本規程施行後,各省政府應於兩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咨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 備案,各省中如因牲殊情形須暫緩實行者,亦應開明理由咨請內政部轉呈 察核。
各省政府得依據本規程訂定施行細則,咨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