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年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予承認。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進行合併,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合併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依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前項權利事項,得依實際需要,包括交通費之支給。
…、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者,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四、專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
適用教師法規定之受聘僱外國人,有教師法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依該法之規定,予以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電子資料傳輸,指教育法人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指定之網站。
…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結餘者,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同意由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契約屆滿、終止而重新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仍委託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者,優先用於該中心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及繼續辦理契約期間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人事費。 二、契約期間屆滿未獲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通知其申請續辦,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契約終止者: (一)優先用於該中心教保服務人員及其…
…監察人、教保服務人員經認定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免職、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退休、資遣或更換者,其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受認定通知後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於離職後經認定屬實者,亦同: 一、教保服務機構免職、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資遣之書面…
…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構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之服務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 一、曾任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之年資。 三、曾任軍用文職年資,…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 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採計上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事業人員對於所擔任…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事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事業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給。
事業人員因配合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
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各機構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撫卹金、死亡補償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現職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