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他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之情事。 除當然委員外,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決議解任之: 一、因罹患疾病或其他事由致難以執行職務者。 二、違法、失職或違反職業倫理,情節重大而不適任者。 前項情形,被決議解任之委員或與之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不算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作成第四項之決…
前條之表決,於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是否成立之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 前項情形,宜確認前項事項之表決結果,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表決結果有無矛盾之處。
上訴書狀宜敘明其認為第一審判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不當或違法之事由,並援引其相關事實或情節,以利第二審法院審查: 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 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三、關於適用法令違誤者。 四、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
第二審法院之調查,宜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核心行之;就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於有相當理由認違法或不當者,得調查之。 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前項後段之事項者,應予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之下列教保服務機構人員: (一)負責人。 (二)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教保服務人員。 (四)前三目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其他服務人員)。 二、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以下簡稱違法事件):指教保相關人員有下列各目規定情形之事件: (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照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設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
…會委員中遴選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並依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小組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合計,應至少二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即命教保服務機構先行保存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調查進行;並得要求行為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併稱當事人)、教保服務機構、附設幼兒園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或第三人…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人才庫應包括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一、幼兒教育、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具備性侵…
…。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調查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三、調查報告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
…選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前項調查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委員應包括幼教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調查小組調查下列各款規定之違法事件時,委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違法事件: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二、對特殊教育幼兒之違法事件:應包括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時,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通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接受檢舉時應作成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接獲檢舉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其通報程序,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始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認定委員會報告。 檢舉或通報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之違法事件。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作成終局決議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或僅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協助行為人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設之三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幼兒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前項規定協助安排之事項,直轄市、縣(…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附幼教師)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
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由學校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或第七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由學校依法院判決或相關…
…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公立專設幼兒園教師及代理教師之暫時停聘,依前項規定應經教評會審議通過之事項,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附幼教師疑似涉及違法事件時,發現其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移送學校召開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事實明確者,得直接函知學校提教評會審議。
附幼教師涉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前項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如下: 一、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二、經學校合法通知召開會議,連續三次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無法召開會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