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 訛。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住個人戶籍所在地或境內營利事業所在地辦理實際管理處所登記。該外國營利事業及指定負責人,自規定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負責人對前項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會、集會堂、殯儀館。 八、醫院、診所、療養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九、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行政機關、證券交易場所。 十、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學校、補習班、訓練班。 十一、車站、航空站、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修車場。 十二、充電站、換電站或其他提供電能補充服務之場所…
…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審查合格者,並發給登記執照: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法人者免附。 三、用電場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該用電場所負責人之證明文件;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得免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用電場所負責人為非本國籍人士者,身分證影本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代之。 四、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身分證影本、相片、符合前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勞…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接受本部委託: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其屬公司或商號者,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委託;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委託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 一、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核定之經費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委託受委託者辦理訂定職能基準。
處理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處理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委員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類別、機構業務、服務項目、服務規模、設立進度、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綜合式長照機構設有居家式服務者,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前項第四款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
…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居家式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
長照機構遷移或擴充者,準用關於籌設及設立之規定。但免附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文件、資料。 前項所稱擴充,指機構服務內容、總樓地板面積或服務規模之增加。 第一項擴充服務之內容為居家式服務者,免準用第六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 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得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
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辦法所定補助,有違反計畫、法令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受補助對象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訓練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 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 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辦理或完成補充訓練者,應全數退還雇主已繳交之費用,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介其他訓練機構。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應於委任期間至少辦理一次評鑑,並以書面通知受評鑑者;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三、委任事務執行情形。 四、改進創新作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受評鑑項目。 前項評鑑,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會權利回復申請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由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目標觀眾及其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定位說明。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與觀眾意見處理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
…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五、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社會福利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生產事故救濟給付。 二、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受理及審議相關支出。 三、委託、捐(補)助及獎助(勵)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相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