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施行。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
資訊連結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處理: 一、網路通訊異常應向電信機構查明。 二、提供機關系統異常應向提供機關查明。 三、取得之資料有疑義應於七日內請提供機關查明。
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
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七之適用對象,應依附表四規定,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以備查閱。 攝錄影監視系統故障時,應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修復。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施行。
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二百公斤為限。 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於總捕獲量達五點四公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後不得作業。 前二項所稱捕獲量,指起網之捕獲量。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災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依公司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於修正施行時視為已取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登記或備查,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超過其適合等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二)受託或銷售機構於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應盡告知義務,並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間審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其屬專業投資人者,除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依保險契約約定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不在此限。 (三)信託…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受災農保被保險人有欠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以前保險費者,九十八年 八月八日至九十九年二月七日之滯納金,不予計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 付,亦不予催繳。
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者,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底前,不予催 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 前項欠繳之保險費,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以前,不計收利息。 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至十一月之保險費,得延後 六個月繳納,不計收利息。
受災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者,本人或其受益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八日至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請領保險給付時,保險人得自保險給付金額中扣 抵欠繳之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後核付。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 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由用人單位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 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 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傷或安遷慰助金 者。 二、九十八年八月與前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者。 三、未與死亡、失蹤、重傷者一同投保之配偶及其眷屬。 四、安置於收容所之受災民眾。 五、前四款保險對象於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所 生子女。 保險對象於前項補助期間內轉換投保身分時,不影響其由政府支應其保險 費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