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臺校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境外臺校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為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境外臺校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境外臺校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境外臺校應依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境外臺校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境外臺校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境外臺校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境外臺校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宣傳、推廣或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境外臺校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境外臺校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
境外臺校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訂定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境外臺校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或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種類之資通系統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
境外臺校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且告知境外臺校學生及教職員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境外臺校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
境外臺校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七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境外臺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中。
境外臺校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二、個人資料之維護、修正、刪除、銷毀及轉移。 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之權利。 四、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五、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六、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
境外臺校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教育訓練或認知宣導,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境外臺校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及留存紀錄如下: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及地點。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到宅服務。 二、電話服務。 三、轉介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 四、不含個人資料之網路資訊查詢服務。 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消費者權益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服務資訊揭露之影響。 二、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三、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四、增進訂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五、提供迅速且有效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六、既有訂戶權益之影響及實施訂戶權益保障計畫之合理性。 七、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保護措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戶紛爭處理及權益保障機制:應訂有與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以及訂戶紛爭處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三、訂戶契約及履約保障:應訂有定型化契約或服務契約範本,以及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四、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應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設有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達五千名用戶之個人資料者,其訂定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內容應包含國內或國際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之規劃及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