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證明之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申請人得依本章規定重新申請。 除前條第一項審酌事項外,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得再審酌下列事項,經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一、未有效運用頻率資源。 二、有重大違規使用情事。 三、經常發生干擾其他合法使用者之情事。 四、有其他重大缺失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第一項頻率使用證明效期,自原頻率使用證明效期屆滿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 四、消費者權益影響。 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 八、國家安全。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指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被施以懲罰之受刑人。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
前條第五款所稱違規行為之態樣及應施予懲罰之種類如附表。
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受刑人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
監獄於處理受刑人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
一行為構成數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從一重懲罰之。 數行為構成同一或不同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分別懲罰之。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監獄應設置違規舍。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之。
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確認受刑人身分並核對經監獄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
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受刑人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監獄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 監獄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 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受刑人有差別待遇。 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 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
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 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移入違規舍受刑人因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監獄;移入監獄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被告:指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施以懲罰之被告。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被告…
前條第五款所稱違規行為之態樣及應施予懲罰之種類如附表。
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被告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
看守所於處理被告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
一行為構成數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從一重懲罰之。 數行為構成同一或不同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分別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