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保險對象,由保險人逕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 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前,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以健保身分就醫。 二、逾寬限期之保險費,免加徵滯納金。 三、積欠之保險費,暫免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得申貸本保險紓困基金以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
下列本保險之保險對象,由政府支應其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本保險不給 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 十日期間,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 二、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前往受災影響之縣 (市)鄉(鎮)(附表一)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補助之對象,規定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於災區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為限。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
…費: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最多五口為限。 五、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生活輔導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最多五口為限,期間六個月。 前項所稱戶者,指依戶籍法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並以同一地址戶籍登記之戶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核給;不足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最低工資。但船籍國規定之每月最低工資較高者,從其規定。 五、工資給付方式應載明於契約,並應依約定方式給付工資,且不得預扣費用。 六、休息時間:任何二十四小時內不得低於十小時;任何七日內不得低於七十七小時。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海上補休,或於進港時給予船員補休。 七、保險:應為船員投保,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比照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且保險契約期…
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身心障礙。 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性畸形。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症。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
…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二、 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三、 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各機關(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以下稱辦理機構),應檢具課程名稱 、時數、內容摘要、講師學經歷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認定。 辦理機構應於辦理繼續教育後七日內,檢具學員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登錄,並發給積點證明文件。 前二項審查認定及登錄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 理。
…四年。 前項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逾期之救生員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取得救生員證書: 一、以救生員證書或證明取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檢定合格。 二、準用…
雇主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致變更減班休息期間時,申請薪資補貼之雇主或被保險人,應於變更日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領取第二十二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申領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房屋出租人或所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中小企業於增僱員工到職及離職後七日內,應向原受理申請之機關(構) 回報。 中小企業與增僱員工須配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執行之機關(構) 進行實地及電話訪查。
聘用或約僱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
聘(僱)用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
聘用或約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