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之人事經管、調任及考績事項之規劃執行。 八、國軍軍紀教育之規劃、督導;平、戰時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分析及報告;訂頒軍紀要求、指示與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 九、受理重大軍風紀、申訴、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分辦;立法院、監察院有關軍風紀事項之綜辦;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與協調、督導及考核。 十、國軍財務專案督察之規劃、執行、考核及建議。 十一、其他有關督察事…
地方軍事法院置國防法務官若干人,專任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審議。 地方軍事法院得指定庭長兼任官兵權益保障會組長,監督並分配國防法務官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藥物製造工廠之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中藥廠對於每一申訴所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保存期限或接到申訴後一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產品,應至少保存至該申訴產品出廠後三年。
中藥廠應以書面訂定處理作業程序,辦理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申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 中藥廠對於明顯嚴重且非預期之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所有申訴之處理,應保存書面紀錄,並整理建檔。
…能藉由醫療或外科方式取出者。 四、說明事項:指於醫療器材交貨後,由製造業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發布之通知,以提供下列補充資訊或建議宜採取之措施,包括醫療器材之使用、修正、回收或銷毀。 五、顧客申訴:指顧客以書面、電訊或口頭方式,對上市醫療器材之特性、品質、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或功能等表示不滿。
製造業者應就下列與顧客溝通之事項,決定與實施有效之安排: 一、產品資訊。 二、詢價、合約或訂單之處理與修訂。 三、顧客回饋及顧客申訴。 四、說明事項。
…、預防與矯正措施及管理審查來鑑別與實施任何必要之變更,以確保並持續維持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 製造業者應建立說明事項之發布與實施之書面程序,並應能隨時實施該程序。 製造業者應維持所有顧客申訴調查之紀錄。如經調查結果確定顧客申訴並非由製造業者之活動所導致,應向相關單位揭示相關資料。 任何未採取預防與(或)矯正措施之顧客申訴,製造業者應核可並記錄其理由。 製造業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
製造業者應採取消除不符合事項原因之措施,以防止其再發生。矯正措施應與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相稱。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規定下列各項要求: 一、審查不符合事項(包括顧客申訴)。 二、判定不符合事項之原因。 三、評估是否需要採取措施,以確保不符合事項不再發生。 四、決定與實施所需之措施,包括更新文件。 五、記錄任何調查與所採取措施之結果。 六、審查所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有效性。
…。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回報系統,供作早期品質問題之預警效果,並導入矯正與預防措施系統。 製造業者應自上市後監督之資訊回報獲取經驗,並檢討後構成回報系統之一部分。 製造業者應製作並保存客戶申訴調查紀錄。如調查報告顯示顧客申訴與偏遠地區業務有關時,應與偏遠地區溝通相關資訊。 如顧客申訴未依矯正與預防措施處理者,應記錄其原因。 製造業者應訂定醫療器材發生傷害事件時,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備…
…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 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三、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 四、供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之相關權利或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之聯絡窗口。 五、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緊急應變程序。 六、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監督受託者之機制。 七、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持運作本計畫之機制…
… 四、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之賠償方式。 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其他服務條件。 經營者所設置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提供視聽內容服務者,其營業規章除應載明前項各款服務條件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確保視聽內容服務提供者應…
…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被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網絡合作、協調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資源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各就學區之學校數低於十五校,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委員人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替代役督考工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替代役役男諮商輔導與輔導教育工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替代役役男公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報及爭議之處理。 七、替代役役男服勤、生活與紀律管理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折抵役期之規劃、督導與服役期滿退役之核定及證書之製…
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由本部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之主席。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 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審議會,審議會於協調未有結果前,得暫停審議。 建教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建教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建教生應自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之次日或收受協調紀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起申訴。 本部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建教生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審議會未作成審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