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存保公司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專業機構之專責認可部門主管及專責檢驗人員,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有新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異動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異動人員名冊及新聘人員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解聘期間。 二、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已資遣。 四、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
學校依法同意行為人辭職、退休或資遣者,輔導小組應終止輔導程序。
…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不續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有前二項情形,教評會審議認定依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學校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審會應不予受理,並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教師對調查報告、輔導報告、結案報告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專審會決議有異議者,僅得於對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處長之人事管理,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其他章之規定。但不適用第八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考績獎懲之規定、第九章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五條有關退休、資遣及撫卹之規定。 管理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派駐之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處分,尚未期滿或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前項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一項撤銷進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領取任職期間之薪給及其他給付,無須繳還。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連續任職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任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始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本作業基金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支給,並由本作業基金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 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灌溉管理組織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派。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資遣費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或資遣後再任者,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費用本息;其繳付費用五年以…
…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因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撫卹金領受順序及比率等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補償金。
…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須於警察機關在職繼續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三十五年以上。滿三十五年之警察獎章,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頒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