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看守所應設置違規舍。移入違規舍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之。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確認被告身分並核對經看守所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 看守所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 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被告有差別待遇。 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 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
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 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違規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水利糾紛之協調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八、灌溉排水面積及其地籍資料之調查。 九、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
…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因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撫卹金領受順序及比率等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專業應變人員參加再訓練。 四、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保存訓練紀錄。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一年內,指本辦法施行後之違規行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
技術人員自製造業或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辦理登記之日起,每年應接受八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屆期未完成訓練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辦理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前項繼續教育訓練,包括下列課程: 一、醫療器材相關法令。 二、醫療器材品質管理。 三、醫療器材違規案例解析。
…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公司、商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製作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
…配電業對於前項註冊登記之申請,應符合公平性及非歧視原則。 輸配電業得要求第一項申請註冊登記之供給者繳納保證金,且不得逾預估交易總額之百分之十。供給者未繳納保證金者,視為未完成註冊登記。 供給者有違規情形且情節重大者,輸配電業得沒收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要求限期補足差額。供給者未補足差額者,輸配電業得拒絕或暫停其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
輸配電業應就供給者加入、退出、註冊登記、參與費用、市場操作、報價規範及程序、結清方式、交易結算、違規處理、資訊公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前條異常情況因應或減緩措施、爭議處理及利益衝突迴避等事項,訂定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前項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二年檢討一次,並將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於稽核時,如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送董事會,並提供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處置。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事由者,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審酌其繼續執行是否適當;其違規情節嚴重者,得依法科處罰鍰;涉及犯罪行為者,並應依職權向該管檢察官告發。
承攬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承攬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貨棧業者或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物)或廢止其登記。 貨棧業者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