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資遣依郵政機構辦理員工資遣實施要點辦理者,按其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領取加發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後六個月內再至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構)收繳扣除離職(退休、資遣)月數之加發給與並繳回中華郵政公司。 (五)領取加發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目規定事項。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影本。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檢驗維護業僱用之專任技術人員有解僱或其他事由離職時,應於二個月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補足專任技術人員之人數。 二、與部分用電場所終止契約,至符合第十一…
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二、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 休金之勞工。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五、雇主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 補助或津貼。 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
人事室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
…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
…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
…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
…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
…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一、申請許可文件或申報文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者。 三、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未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公告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四、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許可而收受其他事業之廢棄物進行清除、處理者。 五、喪失自行清除、處理能力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
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及每年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 ,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所定申請人進入臺灣地區後,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 ,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第一項所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申請人有前 項所定情事或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原邀請單位負責該申請人及其配偶、 子女之出境事宜。 前項隨同來臺停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