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第五條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離職。 二、與委託之檢驗維護業終止契約。 三、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停業、歇業或解散。 用電場所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長照人員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離職日起逾二年,再任職於照管中心者,應重行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訓練後,始得為之。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程序,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 一、自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於認證證明文件期限屆至前,逾五年未提供長照服務。 二、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均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離職異動登錄連續逾二年。 前項情形,於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檢附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得以申請更新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並免受第十五條第二項…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長照人員離職或知悉該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登錄。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科技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科技計畫之需要,應與其研發人員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研發成果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執行單位已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
…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料庫中。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登錄至本資料庫。 短期補習班人員經認定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之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短期補習班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認定前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亦同: 一、短期補習班解聘、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他校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學校者,應由擬聘學校申請許可;申請轉換聘僱學校時,擬聘學校應檢附受聘僱外國教師之離職證明文件。 前項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轉換至學校以外之其他雇主工作,原聘僱學校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算七日內,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原聘僱許可。
…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或依本細則聘任為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於偏遠地區之幼兒園任教。 四、申請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仍於同一幼兒園任職。 五、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一次發還公務人員或其遺族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之公務人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計…
…定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首期優惠存款利息及資遣給與部分,指審定或核定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二、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離職生效日。 三、遺屬一次金或首期遺屬年金,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 四、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金,指公務人員亡故之日。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
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法第十一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俸(薪)額。 第一項人員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一次發還教職員或其遺族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之教職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
…前項所定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首期優惠存款利息及資遣給與部分,指主管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二、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離職生效日。 三、遺屬一次金或首期遺屬年金,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 四、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金,指教職員亡故之日。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
離職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 前項教職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薪額。 第一項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七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而怠於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者,得由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進行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條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指參加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二、參加對象為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九十日曆天、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之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