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法律、勞工、社會科學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前二款程序之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及本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求職…
…條規定。 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六、未依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七、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八、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 九、申請之事項不符本法扶助之目的。
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適當之律師。 申請人未能依前項規定委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 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聲請狀、委任律師帳戶、開庭通知書等文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死亡、行蹤不明或有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扶助。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有第十條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扶助。 符合前項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返還已撥付受委任律師酬金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依第二項規定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助。
前條第一項仲裁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至遲應於仲裁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書面仲裁協議。 三、仲裁聲請書狀或仲裁申請書。 四、仲裁人選定同意書。 五、律師委任書及律師酬金之收據。 六、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繳交仲裁費用之證明文件。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扶助者…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准予扶助者,於扶助之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受委任律師或勞工應將扶助結果、判決書、調(和)解筆錄、勞資雙方和解書或仲裁判斷書之影本送達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送達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查核。
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審核其應扶助之方式及金額。 依前項規定核准代理酬金扶助者,其委任律師應自受委託團體提供之律師名冊中選任。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委員: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
主任仲裁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勞資爭議仲裁人三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十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十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十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人: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五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五年以上。
…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農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農業金庫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農業金庫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農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農業金庫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 一、依公…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等專業人員。
…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金融服務業及金融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十年以上者。 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合計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十年以上者。 五、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人十年以上並有金融服務業仲裁經驗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評議委員;其已充任者,由董事會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或休職之處分。 三、任律師而受律師法處以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之懲戒處分。 四、任會計師而受證券交易法處以停止或撤銷簽證工作之處分。 五、任會計師而受會計師法處以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 六、因違反金融法規,經主管機關命…
…年以上。 二、曾任金融服務業、金融相關周邊機構或金融爭議處理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十年以上。 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合計十年以上。 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十年以上。 五、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人十年以上並有金融服務業仲裁經驗。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法人處理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業務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
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日前,將票選之法官代表一名、律師代表三名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分別列冊函送法務部。 法務部部長應自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
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 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