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得通知申訴人、建教合作機構、學校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審議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經審議後作成之審議決定書,應由審議會主席簽署。 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審議決定書,明列主文及理由。
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審議決定確實執行。
…生之人力,並設相關專責單位或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四、生活照顧:參加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出勤與時間安排紀錄、工作安排與輪調、生活輔導、生活津貼與逐年調整措施、工時與休假、膳宿與交通安排及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等,應有完整之規劃及制度。 五、職業技能訓練:其實施內容及方式,應符合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規定。 六、配合學校訪視及督導之執行情形: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學校訪視及督導要求改進之事項進行…
…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三、以可期待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保護其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設置聯絡窗口,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或提出相關申訴與諮詢。 五、規劃緊急應變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 六、如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妥善監督受託人。 七、持續維運本計畫之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
…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
…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
…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
…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本會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決定書末明確記載,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如有不服,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相關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行為人,經依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議處後,申請人或行為人有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學生,其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適用前條規定。
…,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三、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依下列程序,辦理學校評鑑工作: 一、各類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二、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類別、項目、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會審議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公告之。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實施,向受評鑑之學校詳細說明。 四、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
高級中等學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二、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