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承辦緩徵、緩召業務,並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前項所定單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依本辦法獎懲之人員如左: 一、軍、師、團管區及其他軍事機關部隊,辦理兵役行政及其有關兵役事 務之人員 (以下簡稱軍事人員) 。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兵役事務之人員 (以下簡稱役政人員) 。 三、依法應服兵役人員。 四、其他協助兵役推行之一般國民、社會團體或公私立事業機構 (以下簡 稱協助兵役人員) 。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八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 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或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前項獎勵均經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行之。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九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軍事人員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役政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依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四、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並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 職務。
…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 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教育局 (科) 辦理,兵役科及團管區司令 部協辦。 二、有關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事項: (一) 中央由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 會) 依有關法令規定分別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二)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保留底缺、年資及復職事項,社會 …
… 一、發給學生「保留學籍證明」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其有效期間 ,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二、造具「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案。 前項「保留學籍證明書」「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保留學籍名冊」及「保 留入學資格名冊」格式,由教育部規定。
…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前條規定證 明書,逕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向當地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二、原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願學籍或入學資 格已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中央對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政策之推行,應成立中央輔導組, 由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中央有關單位派員組成。
直轄市、縣 (市) 推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以前將每半年統計 表報送內政部,副本送中央輔導小組及人事行政局 (表如附件五) 。
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定員額:主管機關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役類別及員額需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公告: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替代役類別及員額,擬定替代役甄選簡章,並公告之。 …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
本條例所稱需用機關,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所稱服勤單位,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所稱用人單位,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
…民族部落役:擔任民族教育文化及語言保存發展、部落經濟產業發展、部落健康照顧、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服務、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發展、原住民族文化(物)館營運管理及原住民族相關業務等輔助性勤務。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其勤務由需用機關擬訂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需用機關應於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明定前項各款所定輔助性勤務之具體項目及內容。 主管機關為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所…
需用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 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一般替代役役別實施順序及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定。
用人單位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需求員額,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檢具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應包括用人單位基本資料、營運狀況、研發或產業訓儲規劃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運用規劃等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擬訂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下一年度實施員額,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應徵服替代役之學生,以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保留學籍或考取尚未入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自行處理外,應造具保留學籍名冊或保留入學資格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副知應徵服替代役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學生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就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